问:某汽车维修项目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A公司的监事郭某占该公司70%的股份,同时郭某系投标人B公司的监事且占55%的股份,投标人C公司租赁B公司的汽车修理场所营业。请问上述情形是否能够认定A、B、C三家投标人串通投标?
答:不能直接认定上述三家公司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了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和视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本项目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情形,不属于法定的串标和视为串标情形,不能直接认定A、B、C三家单位串通投标。
但需要说明的是:本例出现的情形确实有点蹊跷,建议评审专家对这几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仔细甄别,查实是否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中所述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报价呈规律性差异、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等异常现象,以确定是否串通投标。
分包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
问:请问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中标项目中的部分专业工程(非暂估价工程)进行分包,分包项目达到400万元以上的,需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吗?
答:不需要。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针对建设单位的要求,不是对施工单位的要求。该分包项目已经经过招标竞争了,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