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标书制作公司告诉你:投标中的复核是怎么一回事?


        实践中,随着招标(采购)工作的不断增多,相应地出现复核、复议、重新评审及重新招标的情形也不断增多。复核、复议、重新评审及重新招标虽然都有再次的意思,但其应用却迥然不同。目前,我国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及规范性文件均未对复议作出规定,业内关于评审复议合法性的讨论也是意见不一。经笔者查阅相关资料,现将复核、复议与重新评审的知识点进行整理。

本篇讲一下复核的相关概念:

专业标书制作公司告诉你:投标中的复核是怎么一回事?

复核(仅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及规范性文件中有体现)


所谓复核,是指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对评审意见的检查。按照财库69号文的规定,允许复核的情形有着明确限定,即复核只适用于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的情形。经过复核发现评审结果确需修改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应现场修改评审结果。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如下: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第87号)


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要求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本通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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