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标书制作公司告诉你:投标中的复核重新评审(评标)是怎么一回事?

实践中,随着招标(采购)工作的不断增多,相应地出现复核、复议、重新评审及重新招标的情形也不断增多。复核、复议、重新评审及重新招标虽然都有再次的意思,但其应用却迥然不同。目前,我国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及规范性文件均未对复议作出规定,业内关于评审复议合法性的讨论也是意见不一。经笔者查阅相关资料,现将复核、复议与重新评审的知识点进行整理。

专业标书制作公司告诉你:投标中的复核重新评审(评标)是怎么一回事?

重新评审(评标)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所谓重新评审,是指在评审活动完成后,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自己评审意见的重新检查。我国政府采购对重新评审持严格的限制态度。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并未直接规定重新评审的情形,只是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中第一次对重新评审作出明确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明确,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另,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明确,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明确,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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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不同采购方式下,可以进行重新评审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招标项目包括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四种情形。


注: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从而与69号文相比,删除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的情形,同时将评分畸高、畸低由“一致认定”改为“认定”。此外,根据87号令第六十七条,如果采购合同尚未履行,发现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87号令规定、有87号令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有《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2、竞争性谈判及询价项目包括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价格计算错误两种情形。


3、竞争性磋商项目包括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五种情形。


应注意的是,重新评审与复核是不同的概念,其区别是发生的时间段不同。以评审报告签署完成为界,评审未结束的是复核,评审结束后的是重新评审。供应商质疑后,为提高效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将重新评审和配合协助答复工作合二为一,一次完成。


(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30号令) 第七十九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第27号令)第五十七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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