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主体注意:9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意见》指出当前招标投标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

✎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各类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尚未完全消除。

✎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违法行为仍然易发高发。

✎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

✎一些评标专家不公正、不专业。

为此,

《意见》共提出五大方面二十条举措,

小编特别从

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

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角度,

划了重点,一起来看看吧~

进一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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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依法享有一定自主权。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不得以违法形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加强评标报告审查。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和纠正。

●畅通异议渠道。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强化信用管理。

进一步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

PART/  02

●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

●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严厉打击“陪标专业户”、“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

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PART/  03

●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

●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

PART/  04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

●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

●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

●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PART/  05

●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健全监管机制。畅通投诉渠道,投诉处理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鼓励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健全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加大监管力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加强监管执法力量建设。

●健全信用体系。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决定,科学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意见》强调,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进一步强化政治站位,认真履职尽责,推动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切实执行,大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大力改革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持续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推动招标投标领域实现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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