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的“二次报价”是什么?

“二次报价”指的是所有投标人报价均不符合标准,由招标人组织第二次报价的行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招标过程中是不允许二次报价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这条法律可以理解为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讨论投标价格(即为二次报价)。如有重复报价或者报价冲突的,视作废标处理。除非招标文件明确载明可以提交备选方案,但备选方案也不等同于二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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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哪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二次报价”?

1、询价采购项目中,两个或以上的供应商投标报价一致且最低,此时可能会进行二次报价。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做法混淆了询价与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被询价的供应商应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但是在实践中,部分评审专家或采购人会想当然地让供应商再报一次价格,有些不太懂采购规则的供应商也愿意配合进行二次报价,导致询价程序违法。

2、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专家和采购单位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标书,对商务报价、技术指标及售后服务做出了评判之后,要求供应商二次报价。

如果是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出现“二次报价”的情况是正常的,具体可以理解为:在竞争性谈判中,有时候标书里面的价钱可以不是最后的成交价。开标后,专家和用户经过对标书的商务分和技术分做出了评判之后,会要求投标人进去,让投标人做出第二次报价,这第二次的报价就是最后的成交价。

3、其他特殊因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二次报价。

以上是可能出现“二次报价”的几种情况。这里还需要补充的是,如果所有供应商第一次报价均超出了采购单位资金预算的话,采购单位会要求重新招标,而不会要求二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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