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与“工程总承包”有什么区别?

“施工总承包”与“工程总承包”的区别

序号

差异

施工总承包

DBB

工程总承包

DB

EPC

1

适用的项目类型

各类项目均可,适用广泛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不明确或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的项目,则不适合)

2

承包范围

施工

设计、施工

设计、采购、施工

3

业主直接签署合同的数量(涉及的合同主体数量)

方案设计合同

初步设计合同

施工图设计合同

专项设计合同1、2、3...

施工合同

专业分包合同1、2、3(如电梯、消防、幕墙......)

材料采购合同

设备采购合同

方案设计合同

初步设计合同

DB总承包合同

设备采购合同

方案设计合同

初步设计合同

EPC总承包合同


合同关系简单

4

设计范围

业主负责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业主负责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5

设计、采购、施工的衔接

设计、施工分别由不同主体实施

设计、施工由总承包商一家实施,解决设计与施工的衔接问题(联合体除外),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衔接更密切

6

业主对工程的参与程度

业主参与施工各环节,控制力强

业主通过总包合同对承包商进行监管,参与程度低,控制力度较低

7

图纸提供

业主提供施工图

承包人按图施工、竣工后按图验收

承包人负责施工图设计

承包人按约设计、施工

承包人依据业主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开展工作,竣工后按“发包人要求”验收

8

清单编制

业主依据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规费和税金组成)

业主依据“发包人要求”编制项目清单(计费项目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其它费用)

9

计价方式

一般单价合同

宜总价合同

宜总价合同

10

计量规则

清单计价规范

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

11

风险分配

风险分配比较均衡,

业主承担量的风险、承包人承担单价的风险

承包人承担量价风险;

业主承担不可预见风险,承担基础资料错误的风险

承包人承担大多数风险,包括应核实业主提供的基础资料的准确性而未能合理核实的风险

12

价款调整

签证、变更、价款可调整

总价合同,只要“发包人要求”未变更,价款一般不调整(即使有设计变更)

13

索赔机会

承包商索赔机会多(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现象)

总价合同,承包人索赔机会不多

总价合同,且承包人承担大部分风险,索赔机会少

14

造价控制

因变更、调价、索赔,导致造价失控

总价合同,造价相对可控

15

责任确定

责任来源多方(设计 人、施工人、设备供应商、指定分包人)

责任来源单一(工程总承包人)

16

合同范本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FIDIC红皮书

2020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12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A款)、

FIDIC黄皮书

2012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B款)、

FIDIC银皮书

“施工总承包”与“工程总承包”有什么区别?

法规延伸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

第二条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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