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声明还有效吗?

案例回放

某代理机构受司法系统单位委托,对其物业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本项目采取1次招标3年沿用,分3个年度分别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第一年的采购预算为980万元人民币,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将其作为资格条件。招标文件明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物业服务行业,要求投标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完整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招标文件还明确了物业服务行业划型标准的依据为《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物业管理行业企业的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投标截止时,共有7家供应商参与,开标后,采购人代表和代理机构根据300号文的标准对上述7家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采购人代表和代理机构审核后发现,A供应商声明函填写的从业人员1258人、营业收入9000万元,明显不属于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资格审查不予通过。C供应商填写的从业人员500人、营业收入1599万元,本应为中型企业,但填成了小型企业;D供应商在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从业人数为99人、年营业收入为900万元,本应为微型企业却填成了中型企业。据此,采购人代表提出A、C、D3家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应属无效,这3家供应商资格审查应都不通过。代理机构主办人员认为,A供应商所填写的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都属于大型企业的划型标准,虽填写为中型企业,但指标(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不符合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而且从投标文件的基本情况看,从业人员是1258人,从财务报表看,营业收入是9000万元,不存在填写错误的情况,资格检查不予通过合理,但C供应商和D供应商所填写的指标都属于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且与投标文件基本情况和财务报表中的数据一致,只是企业性质填写错误,资格审查应该予以通过。

问题:《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声明还有效吗?该如何处理?

《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声明还有效吗?

点评分析:《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错误,其未必都无效。

对于A供应商而言,虽填写为中型企业,但由于A供应商所填写的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都属于大型企业的划型标准,从投标文件的基本情况来看,从业人员是1258人,从财务报表看,营业收入是9000万元,不存在划型指标填写错误的情况,A供应商的划型指标不符合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明显属于大型企业。由于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将其作为资格条件,A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无效的,资格审查应当不予通过。

从C供应商的划型指标看,其本应为中型企业,但填成了小型企业,从D供应商的划型指标看,本应为微型企业却填成了中型企业,这两家供应商的声明函是有误的,但是其权益并未因此有所变化。由于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都享受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而且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都符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资格条件,不能直接判定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资格审查应当予以通过。C、D两家供应商都是中小企业的范畴,都有资格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人代表不能否决其投标。

《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以澄清。

某财政部门曾这样回复一些网友对于《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问题的留言:若采购人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明显错误,可以依法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该财政部门进一步对什么属于“明显错误”予以明确,如存在明显笔误、《中小企业声明函》同一内容前后不一致等情况,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形作出判断。对于明显笔误,比如,经销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一栏错填成自己的名称;同一内容前后不一致,比如,供应商声明自己为微型企业,但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写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都显示其为小型企业。这些情况,采购人可以让供应商予以澄清。

从上述财政部门的网络留言答复看,《中小企业声明函》有些错误或不一致是可以澄清的,但澄清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令)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应当结合投标文件中的内容和财务报告,分析划型指标填写的真实性。能否开启澄清程序的前提是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从本项目的情况看,对A供应商而言,是否可以澄清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A供应商所填写的是中型企业规模,只是所填写的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数据错误,属于不一致,应当予以澄清,如果其修改了从业人员或营业收入的数据,就符合中型企业的标准,资格审查就应该通过。另外一种观点是,A供应商不可以澄清。笔者认同后一种观点,因为A供应商在声明函中所填写的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指标,从业人员与投标文件的基本情况中的介绍一致,营业收入指标与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一致,不存在声明函填写错误的情况,虽其填写为中型企业,但其划型指标没有填写错误且不符合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是合理的。如果允许其澄清,其修改了划型指标,就等于改变了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有违87号令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C、D两家供应商而言,划型指标都符合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且与投标文件基本情况和财务报表中的数据一致,只是企业性质填写有误,属于不一致和矛盾,可以要求其澄清。

对于本项目来说,由于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存在价格扣除10%—20%的优惠,无论C、D两家供应商的企业性质是小微型企业,还是中型企业,都不会影响其权益,所以可以选择不澄清,直接通过资格审查就可以了。当然,如果本项目属于面向所有企业采购的情形,就应当要求C、D两家供应商进行澄清,因为在面向所有企业采购的情形下,只有小型和微型企业才享受价格扣除10%—20%的优惠。C、D两家的中小企业性质,决定了其是否可以享受价格扣除10%—20%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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