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供应商经营范围不可以作为政采资格条件?

一、经营范围为什么不能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

如何理解供应商经营范围不可以作为政采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中,可以把供应商的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吗?比如,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必须包含本项目的采购内容。

不可以,经营范围一般不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很多人觉得难以理解,是因为对经营范围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误解,认为经营范围就是一种行政许可事项,供应商在其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外从事经营活动就是违法行为。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外,现在的经营范围已经不是行政许可事项。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也就是说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经营范围。营范围不构成对市场主体一般经营能力的限制。

既然经营范围不构成对供应商经营能力的限制,那么,在政府采购中,也就不能把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也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因为,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外,经营范围跟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无关,也跟采购需求无关。详细

二、为什么说经营范围跟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无关?

从本文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管理者最初将经营范围作为管制企业、落实购销计划的手段。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管理者发现,将企业在主体登记阶段登记的经营范围与企业实际的经营能力划等号,限制了企业的经营活动,于是开始逐步调整经营范围的管理制度。至此,《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正式施行,相关法规中通过经营范围限制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条款均被废止或删除。对于政府采购来说,从而3月1日起,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也应该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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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不限制企业经营能力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强调,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是企业依法登记的主要经营活动项目,不构成对企业经营活动和经营能力的限制。详细

2.《财政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29号:X厅信息应用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对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事项,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详细

3.国家发改委明确不得将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明确,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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