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要变天了吗?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2〕94号)及与之配套的《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2022年版)》正式颁布,引起广大网友热议,甚至有人直呼“九龙治水”的格局要变天了!真的是这样吗?

带着这个问题,我专门请教了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法规处处长张珺。他认为,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导致行政处罚表现形式有多种,比如招标代理机构有6种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处罚;投标人有11种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指导目录》仅包含五项(目录185、186、187、188、190),但如果仔细对比法条会发现均有一个共性:即均涉及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而该行政处罚本身就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因此根本不存在“变天”一说,关于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目前原则上仍是“九龙治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言外之意就是市场监管部门只负责《指导目录》内招标投标活动中五类违法行为导致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事项仍由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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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中关于招标投标的行政处罚摘录

第185项规定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为设区的市或县级。

第186项规定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进行行政处罚。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为设区的市或县级。

第187项规定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进行行政处罚。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为设区的市或县级。

第188项规定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进行行政处罚。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为设区的市或县级。

第190项规定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进行行政处罚。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为设区的市或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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