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5个方面、23项重点任务、77条具体措施。

山东: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a href=

《实施意见》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方面提出如下重点措施: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

推动将招投标相关审计内容列入审计方案,持续加大对围标串标等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审计力度;

健全全省一体化“企业码”服务体系,以营业执照为企业身份信任源点,全面关联企业各类常用电子证照,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场景应用;

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清理违规设置的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清理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存在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或其它没有法律依据保证金情况的,及时退还相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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