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集采项目验收时,是采购办还是采购中心组织验收?

政府集采项目验收时,是采购办还是采购中心组织验收?

政府集采项目验收时,是采购办还是采购中心组织验收?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办、采购中心不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1)本条中所称“采购过程”有无明确法律界定?

(2)本条中所称“符合要求”是指符合哪些要求?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中,“采购过程”是指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有3家,进入磋商到提交最后报价的阶段;“符合要求”是指经评审实质性满足要求(包括资格审查符合要求、符合性审查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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