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磋商文件中可以要求供应商的每轮报价都低于上一轮吗?
韩孟玉:提问所述“磋商文件中可以要求供应商的每轮报价都低于上一轮”的,具体要看采购项目、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是否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来判断:
(一)磋商文件有要求的,按磋商文件执行。一般情况下,不涉及“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供应商的每轮报价都应低于上一轮。
(二)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此种情形,“磋商文件中允许供应商的每轮报价都超过上一轮”。
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号) 第十九条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第二十条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二、政府采购项目服务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中标通知书日期应写哪一天?
韩孟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三、采购人采用询价的方式采购货物,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吗?有什么依据?
韩孟玉:政府采购货物项目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不能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才能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因此,政府采购货物项目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不能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
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四、政府采购项目可以收取质保金吗?
韩孟玉:财政部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也就是说,政府采购中只能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的保证金都不能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能收取质量保证金,出现质量问题如何解决?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条款,出现质量问题,由供应商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在工程建设领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也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建设领域,预留质量保证金就属于“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明确,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保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在工程领域,质量保证金就属于“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所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是不可以收取质量保证金的,工程则例外。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从工程款中预留,也可以由建筑业企业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五、某政府机关家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评审时,评审专家中途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没有完成评审工作,如何处理?
韩孟玉:提问所述情形,根据87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该评标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四十九条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