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现场变更需要向财政部门报备吗?

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结算的问题,曾获得答复,“当工程合同采用单价合同计价时,实际结算是按照工程量乘以单价作为结算价款的。在设计不变、招标范围不变、施工图纸不变、合同范围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工程量清单不准确或者施工现场的变化发生的现场变更,应该不受10%的限制”。

(1)对于结算增加的部分,若确定属于“在设计不变、招标范围不变……由于工程量清单不准确或者施工现场的变化发生的现场变更”的情形,与采购人共同确定,并形成书面材料,由采购人直接向供应商支付即可,需要向财政部门报备吗?

 (2)如果按上述方式执行,在监督检查时,如何证明上述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的情形?

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现场变更需要向财政部门报备吗?

对于属于设计不变、施工图纸不变、合同范围不变,仅仅由于图纸不到位、工程量清单不准确发生的现场变更,属于正常的合同计量内容,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后即可支付,不需要向财政部门报备。如果监督部门提出疑问,可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出说明。


政府采购中,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该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如果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向采购人递交履约保证金是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那么中标人不提供履约保证金相当于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同时,还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如果中标人向采购人递交履约保证金不是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而是合同履行的一部分,那么合同已经签订并生效。中标人不向采购人递交履约保证金属于违约,对于违约责任应按照合同规定来处理。如果合同规定这种情况下属于可以撤销合同的情况,那么采购人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宣布撤销合同或者与供应商协商后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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