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只有两家供应商响应,能否继续采购?

问:政府购买服务只有两家供应商响应,能否继续采购?

政府购买服务只有两家供应商响应,能否继续采购?

答: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只有两家供应商获取了采购文件,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不得继续采购。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中的“在采购过程中”,指的是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获取磋商文件、缴纳磋商保证金、提交了磋商响应文件、提交了第一次报价的供应商达到3家及3家以上。但在进入磋商程序后,有的供应商由于以下几种等原因响应文件未被通过、放弃或退出磋商,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问: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追加采购 (合同已有项目),同时需要添购,追加采购金额和添购金额均未超过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但追加采购和添购合计金额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追加采购和添购可否分别处理,即就追加采购部分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就添购部分与供应商进行单一来源谈判后签订补充协议?

答:(1)《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 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追加采购并非独立的采购项目。

(2) 《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 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 额百分之十的,添购是原合同履行完毕后,仍然购买原采购标的的独立采 购项目。

(3) 追加采购是合同仍然在履行过程中的采购行为,添购是合同履行完毕后新的采购行为,二者不能在同一时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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