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不进行招标情形”有几种?

问题: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可不进行招标情形:“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如何理解?

例如,某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除具有房屋开发资质外,还具有相应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其开发的商品房就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行组织施工,而不需要招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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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理解应注意以下三个要点:

一是采购人指符合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

二是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

三是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不能自己同时承担的工作事项,采购人仍应进行招标,例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因此,采购人如果自行提供了工程监理服务,则不能同时承包工程施工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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