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变更企业名称参加投标,中标后可以取消其资格吗?

问:

某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评标结果公示期间,第二中标候选人质疑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核实,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变更了企业名称。目前网站上显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单位名称是第一中标候选人之前的企业名称。请问这种情形可以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吗?另外该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其投标文件承诺不存在失信行为,此种情形属于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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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情形不因其企业名称发生变化而改变,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第一中标候选人经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情形时,招标人可以在取消其中标资格后,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序定标,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问:

招标人可否在评审现场拿一份评标细则由评标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按其评审?

答:

这是违规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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