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文件中可以要求提供原厂服务吗?

留言编号9095826-LNgQ网友提问:

在某一个信息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购买交互一体机,在评分办法中要求所投交互一体机厂商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资质的每有一项得1分,据了解市场上能够满足的厂商是有3家以上能够满足的,结合项目情况,此项评分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待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吗?

采购文件中可以要求提供原厂服务吗?

国库司答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与投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留言编号1545-3669847网友提问:

运行维护类的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非实质性要求)和评分表设置要求1、投标人具有产品制造商的专利证书/著作权证书或者有其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提供售后服务支持承诺函;2、投标人人员具有产品制造商出具的操作维护技术培训证书或证明材料。合理吗?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呢?

国库司答复:为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确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的履约条件,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留言编号:1264-3659620网友提问:

政府采购过程中,采用特定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作为加分项是否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国库司答复:除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外,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不得以特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作为对供应商进行加分的条件。留言所述情形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留言编号4017-3659326网友提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中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授权作为评审条件,而不是作为资格条件是否可行?在上述法规中,明确了表示除进口产品外的授权不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但为了确保设备的合法来源,以评分的方式进行体现,是否违反了上述法规?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中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留言编号:3917-3664335网友提问:

现有一个关于政府采购需求编制的疑问想请教您:对于人造板家具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我国最新发布的GB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的甲醛释放限量》,人造板的甲醛释放量要求为≤0.124mg/m3。采购人出于择优考虑并结合相关行业和企业标准,在编制政府采购需求时将人造板的甲醛释放量要求为≤0.05mg/m3。请问:对于上述做法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谢谢您!

国库司答复: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并经市场调查能保证竞争充分的前提下,可以设置高于国家标准的技术指标。

留言编号:4730-3659323网友提问:

在评分方式中设置了以授权情况的评分,即有授权可以得多少分,无授权则无分的情况。是否合理?如不合理,那么在设备投标中,有三家同时出现了相同相应的设备参数,毫无偏离,那么怎么证明该项设备的合法来源?厂家的授权伴随着的是厂家的服务,无合法的授权,如何对设备销售及维保的情况作出保证?

国库司答复:为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也不鼓励将其作为评审因素。留言所述设备维保问题,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强制要求提供原厂服务,可在采购文件中对设备维保等需求提出明确要求,并由供应商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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