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某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想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购买水闸安全鉴定服务,可以吗?
财政部综合司回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但可以采购本单位主业之外的辅助性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为政府采购的一部分,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吗?
财政部综合司回复:《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定义的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既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也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报价等于预算价,是否有效?
答:没有规定最高限价的,不超出预算价的该投标报价有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