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从业员工有三年社保记录 采购人因此被行政警告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采购人都希望中标供应商用经验丰富的员工执行,但是这种要求反应到招标文件中,就有可能废标。

3月28日,财政部发布1865号公告,涉及项目为“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高性能仿真服务器项目、虚拟桌面服务器项目”。

本项目是去年8月27日开始招标,9月15日开标的,主要标的物为79台服务器和国产操作系统,中标金额合计1115万元。

要求从业员工有三年社保记录 采购人因此被行政警告

但是有供应商因为投标时候没有通过符合性审查而不服进行投诉,财政部受理了投诉,但是对项目进行审查后发现项目本身的招标文件涉嫌歧视供应商,于是要求废标。

那么,究竟如何歧视供应商了呢?主要出在服务标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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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要求投标集成商,代理商的母公司须在上海或在上海设有分公司或服务机构且在上海有技术支持,在上海有技术支持是可以的,这是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但是在上海有分公司的要求就违规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条规定,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属于歧视供应商的行为,强制要求在上海有分公司显然是犯了这条法规。同时,财政部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也有明确规定, “要求供应商设立分支机构,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属于需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除了分公司之外,招标文件还要求工作人员须是单位的正式员工,须提供身份证且提供所属单位交付社保及个税≥3 年以上证明(需连续不能中断)。

这一要求违反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要求提供在本单位交付社保及个税3年以上,就是变相要求企业经营年限超过3年了。

鉴于本项目出现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财政部要求项目废标,同时对对采购人单位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做出行政警告处罚。

本项目中采购人希望有经验的员工完成项目是合理的,但是他可以要求员工个人的从业时间,而不能要求企业的经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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