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供应商的“恶意质疑”有处罚依据吗?

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供应商的“恶意质疑”有处罚依据吗?

面对供应商的“恶意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没有什么好的应对方法?比如,有的供应商重复不断质疑同一个问题;有的供应商质疑函内容几乎一模一样,有串标嫌疑;更离谱的是,还有的供应商自己质疑自己的投标文件。那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有“恶意质疑”这种说法吗?

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供应商的“恶意质疑”有处罚依据吗?

首先明确,恶意投诉是有相关规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是捏造事实;二是提供虚假材料;三是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但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恶意质疑的相关规定。不仅如此,94号令第十三条还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也就是说,质疑的门槛其实是很低的,除了法定质疑期之外发出质疑函这一种情形,其他的质疑都要答复。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充分保障供应商救济权利,同时也是为了尽量多地将纠纷化解在质疑阶段,而不是到解决纠纷成本更高的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阶段。

至于开头提到的重复质疑,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这就是说,质疑是有期限的,其实并不存在无休无止的质疑情形,因为我们刚才说了,超出期限的质疑可以拒收。

质疑函内容几乎一模一样,有串通投标的嫌疑吗?质疑是供应商的维权途径,不是投标行为,所以质疑函雷同与投标文件雷同是两回事,法律也不禁止几个供应商一同质疑。质疑函内容雷同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串通投标的依据。供应商自己质疑自己,要答复吗?依然是要答复的,只不过质疑自己不涉及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因此程序性答复质疑不成立即可。

有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想法是:言多必失,即便是简单的答复,也怕自己哪句话说的不合适,被供应商或者监管部门抓住把柄,不答复就成为一种理想的选择。再次强调,只有法定质疑期之外发出质疑函这一种情形可以拒收。不能拒收,意味着就要答复。所以,总想着不答复质疑是不切实际的。

这种怕答复的顾虑,反映了部分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不够。打铁还需自身硬,其实,只要对法规体系理解到位,就能做到答复质疑有理有据,不怕被抓住把柄。当然,这需要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规。

最后来小结一下: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关于“恶意质疑”的规定,也不会对所谓的“恶意质疑”作出处罚。除了法定质疑期之外发出质疑函这一种情形可以拒收,其他情形,不管多么“奇奇怪怪”的质疑都要答复。根据自己所能掌握的材料和信息,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答复,做到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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