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4月1日起,采购人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条款!

浙江省财政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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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与供应商相关且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资质、许可等强制性”、“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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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参与同一个采购包的供应商存在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投标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等四种情形之一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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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的相关规定,不得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计入代理费转嫁给供应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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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被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的,暂停或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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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因处罚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属于不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条件的情形。

投标人被取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属于不符合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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