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的投诉处理该怎么操作?

 对于各个工程项目的参与人员来说,竞争力是很激烈的,因为进行招投标活动的时候中标结果只会出来一个人选,而对于诸多辛辛苦苦准备投标的投标单位来说未免会存在诸多质疑异议甚至投诉。我们要想妥善管理招投标活动就需要积极处理招投标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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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目前行政体系决定了对招标投标的投诉存在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横向层级,存在同一事项有两个以上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纵向层级,也存在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同时向不同层级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情况。

 为了防止行政监督部门推诿扯皮,相关法规规定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而不是最先受理的部门负责处理。收到是指行政监督部门接收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相关材料的行为。受理是指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投诉决定立案调查处理,并启动投诉调查处理程序的行为。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投诉受理应当具备一定形式和内容要件。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审查投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根据审查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投诉处理决定涉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采用书面形式有利于当事人举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投诉处理因为需要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方便作为记录证据,现阶段都是纸质版投诉处理。但处理的过程中一定是经过层层审查决定的。我们作为投标人或者投诉人员,一定要静候法律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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