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招标文件发售期的时限要求?

Q:《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实行电子招投标以后,能否取消投标文件获取时间的限制?只要满足获取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二十日的条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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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是为了保证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获取招标文件,以保证招标投标的竞争效果。因此,为了吸引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招标人在确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期时,应当综合考虑节假日、文件发售地点、交通条件和潜在投标人的地域范围等情况,在招标公告中规定一个不少于5日的合理期限。

Q: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方法有哪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参考法规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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