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中“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区别是什么?

问:《招标投标法》中“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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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专利属于工业产权,受专利法的保护,专有技术不属于工业产权,不受专利法、商标法的保护;

(2)专利是经过审查批准的新颖性、创造性水平比较高的先进技术,而专有技术仅具有潜在经济价值,没有经过有权部门的审查认定;

(3)专利是公开的,专有技术需要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密;

(4)专利内容完全由专利文件体现,在进行专利许可时,许可方一般不承担传授技术的义务,而专有技术在转让时,专有技术持有人还需亲自进行传授

(5)专利的有效性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专有技术没有时间和地域限制。

由于专利权人和专有技术持有人对专利和专有技术享有独占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对于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的项目,只能从特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处获得,无法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当然,如果采用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是可替代的,则可以通过功能指标反映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满足竞争性条件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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