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自行办理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Q:招标人自行办理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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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参考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Q: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载明哪些内容? 

解析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参考依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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