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小组中必须有采购人代表吗?

磋商小组中必须有采购人代表吗?

磋商小组中必须有采购人代表吗?

答:从法律规定上来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这里并没有规定采购人代表必须参加磋商小组。

但是从流程上来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如果没有采购人代表,当磋商文件依法进行实质性变动时,无法履行法定确认程序。因此,磋商小组中应当有采购人代表。


公开招标项目评审结束后,某评审专家带走了评标过程中评标资料,该项目是否应当重新采购?

答:从项目上来讲,评审结束后,虽然该评审专家带走了评标资料,但其评审意见不会因此判定为无效,如果经监督审查后,发现该评审专家只是带走了评标资料,但没有其他违法行为,那么并不会影响该项目的评审结果。

但该专家带走评标资料的行为已经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该专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同时将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资格审查由谁负责?

答:应当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资格审查。财政部74号令虽然做出了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负责资格审查的规定,但这一规定并不符合立法的趋势,在随后颁布的87号令中予以了纠正。财政部答复中也明确:非招标方式,资格审查也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完成。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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