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持续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明确《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冀建建市〔2019〕5号)继续执行,现行评标办法和评标规则不变,持续规范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河北:持续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a href=

据了解,2019年5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在优化招标流程、推行总承包招标方式、加强信息化监管三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推动各地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建立治理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行为的长效机制。

《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招标流程,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规范招投标活动,持续打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竞争性谈判中是否可以取消最后报价?

可否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谈判结束后,采购需求中及合同主要条款有实质性变动,谈判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第二轮报价(最后报价);没有实质性变动的,则不再安排最后报价,以响应文件中的价格作为最后报价。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3年第74号)规定,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采购人不得限制或取消供应商最后报价的权利。


哪些情形会导致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解析

(一)出现以下情形,评标委员会将否决项目投标:

(二)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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