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采购常见问题答疑

询价是政府采购中的六种采购方式之一。询价在程序上与公开招标相似,强调一次报价,有点像“简化版”的公开招标;在竞争范围、评审小组组成上又跟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类似。

询价采购常见问题答疑

1.服务类项目能用询价方式采购吗?

答:不可以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此条明确了询价采购的适用范围只能是货物。

2020年12月4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五条将询价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简单的服务和工程”,这可能是未来《政府采购法》修订的方向。

2.询价通知书由采购人制定还是询价小组制定?

答:《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询价通知书由询价小组确认或者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八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3.询价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包不包含3个人?

答:包括三个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4.询价采购,询价通知书技术参数可以设置实质性参数吗?

某货物类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询价通知书中技术参数可以设置实质性参数吗?或者不设实质性参数,响应产品都应当完全响应采购产品技术参数,不允许负偏离吗?

答:询价采购的规则是: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因此,询价通知书应当规定实质性要求,以及不满足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无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八条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询价采购的货物可以限定尺寸吗?

答:可以。询价采购的使用条件为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可能是几种规格的货物,例如,某种货物有三种规格型号、三种尺寸。采购人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限定为其中某一尺寸的货物。只要不构成限制性、排他性就可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6.政府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有二次报价吗?

答:不允许二次报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七条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7.满足采购文件前提下,询价必须是最低价成交吗?

答: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采用的是最低价成交评审方法,不允许采用综合评分法。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标报告。第四十八条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8.询价通知书中,可以明确在哪些品牌中询价吗?

答:不可以。无论采用什么采购方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都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9.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货物,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吗?

答:询价采购不宜让供应商提供样品。因为询价采购的适用条件是,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再让供应商提供样品,说不过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10.询价现场有类似招标的开标和检查密封的程序吗?

询价文件里边标注响应文件必须含有某某时间不能起封,但是没有写“不这个样子就要终止采购”,有写“必须严格按照要求递交,未按照要求代理商有权拒绝和退回,重新填了之后再次递交”,但是询价现场有的供应商并没有按照这个样子做,采购代理机构也未叫供应商检查,只叫监督检查密封性,然后询价就结束了,这种是否可以质疑或者是现场发出疑问?

答:询价没有类似招标的开标、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程序。质疑不应被视为有效。

11.询价采购方式,两家提供同一品牌,如何进行界定?

答:询价采购时,对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规则由询价通知书规定,可以参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12.询价方式失败后可以改成单一来源吗?

答:不能因为询价采购失败就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法定条件才可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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