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中,必须招标的情形都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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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招标投标法》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两个维度来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

也即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并且达到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的项目,就必须招标。两个维度只满足其一的,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以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分别如下。

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不属于上述一和二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

上述一、二、三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最后总结:先看是否满足“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再看是否满足“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两个都满足,就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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