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具体时长由哪个部门决定?

问:2019年某市财政局以采购人身份进行了《2019-2021年某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服务入围》的招标,该库有效期至2021年8月;2020年某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采购人进行了《某市2020-2022年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服务入围》;上述2个库的区别:2019-2021年库委托的是投资额3000万以上项目,2020-2022年库委托的是投资额3000万以下项目。请问:2019-2021年库到期后,限额以上的项目的业务是否可以采用2020-2020年库还是重新招标?

答:留言所述工程造价入围项目,不符合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采购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体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可由一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可与其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固定的采购合同。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十九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请问该条例中的“一定期限”的时长具体由哪个部门决定?需要出具哪种证明文件投标时认可?

供应商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具体时长由哪个部门决定?

答:留言所述“一定期限”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监管部门确定的具体期。具体期限由行政监管部门在作出处罚时决定。


问:某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期限为2020年4月13至2021年4月12日,合同届满前,采购人因内部审批问题截止在2021年4月12日仍未决定合同是否续签,2021年5月30日采购人通过内部决议方式同意该合同续签,合同期限为2021年5月30日至2022年5月29日,请问2021年5月30日至2022年5月29日合同期的合同属于合同续签吗?

答:留言所述合同续签问题,应在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中进行约定,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合同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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