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公布未中标人得分和排序?

中标公告是政府采购每个招标项目都要发布的,不难发现中标公告内容有差异。在公布投标人信息上有的项目只公布了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等信息、有的除了公布上述内容还公布了所有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报价、评审得分、排序、评审结果等信息。评标得分和排名要不要公告?两种做法到底哪种正确?

是否应该公布未中标人得分和排序?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财库[2015]135号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发现,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在中标公告中一定要公布评标得分和排序信息,因此两种做法都合法。法律虽然没规定必须公布,但未中标人有权知道自己的得分。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这种告知途径可以理解为中标公告的形式也可以是其它合法的形式。笔者认为通过中标公告的形式公布投标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更加公开透明。

87号令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是政府采购法“公开透明原则”和“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法宗旨的体现。公告未中标人的报价、得分和排序等信息符合现今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潮流和趋势,值得提倡与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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