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安厅特勤局“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是否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公安消防总队培训基地“物业服务”是否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人民法院“公车租赁”是否属于自身职责范围?
答复: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服务对象为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一类是服务对象为政府自身的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在具体操作中,作为购买主体的各级政府部门,需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本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确定购买内容。“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物业服务”、“公车租赁”均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履职所需后勤保障服务,只要实施单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购买主体,就可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禁止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服务事项,如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等,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请问“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如何理解?例如:符合购买服务主体要求的单位,购买社会力量给本单位做全年记账工作,是否属于购买服务范畴?还是属于对购买服务的泛化?
答复: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是指服务对象为政府自身的服务事项。政府履职切实需要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记账服务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禁止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服务事项,如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等,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参照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一):是不是只要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如果达到了公开招标的额度,采购人可以有权直接选择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吗?还需要通过设区的市一级监管部门审批吗?
答复: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