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十五大雷区,莫踩!

  工程项目建设本身就具有多种的套路陷阱需要躲避,涉及到招标代理机构的话更是有着诸多的雷区需要规避。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招标业务时,应避免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接受到相关处罚。我们来看看招标代理机构的一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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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2. 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中设有明显的倾向性条款;

  3.设置其他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和条款;

  4.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5.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6.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7.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

  8.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9.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10.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11.未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12.明示或暗示评标委员会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

  13.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或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14.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15.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质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好啦,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了,我们了解了招标代理机构易踩的一些“雷区”,希望大家能够仔细阅读其中的各个条款,避免不必要的招投标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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