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较大数额罚款的供应商是否具备政府采购资格?

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投标单位存在较大数额行政处罚,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请问此类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是否为有效投标单位。

有较大数额罚款的供应商是否具备政府采购资格?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依据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有较大数额罚款的供应商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中要求“自2020年起,各级预算单位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全面启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请问2019年已经招标的项目,是否需要执行该要求?如食堂食材配送项目在2019年已经招标完毕,项目时间为三年,那么期间内是否要求中标供应商在平台上购买扶贫产品?

如果采购人在实施方案发布前已经完成农副产品的招标采购,且与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就不应再改变已经签订的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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