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协商草拟合同时,能否对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进度款支付条款进行适当修改,如修改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或进度款的支付次数等?
付款条件一般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不得改变。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那么政府购买物业安保服务、热线电话接听服务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如果购买的服务是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购买或者特殊情况下允许个人提供服务的,就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如果是采购人自己招聘的,或者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的,就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