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采购的限制性规定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有企业采购的限制性规定

02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规定的工程

项目招标限额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五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03

非工程类货物、服务项目的招标限额标准

国有企业采购非工程类货物、服务项目,按照省、市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如《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豫财购〔2020〕4号)第三项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省级及郑州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执行。”

04

其他分散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

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招标采购项目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如《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豫财购〔2020〕4号)第二项规定:“省级及郑州市本级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10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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