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0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不需要审批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04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条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2)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5)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6)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
(7)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