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招标代理机构,最近有个工程项目,参加投标的企业特别多。我们在接收投标文件的时候,发现有几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的是母子公司同时参加投标,有的是同―集团公司下属的不同子公司同时参加投标。针对这种不正常投标情形,我们是否可以拒收关联企业的投标文件?
答:不可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三种可以拒收投标文件的法定情形:一是资格预审项目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二是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三是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本例所述情形不属于依法可以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针对这种情况,建议招标代理机构把相关情况如实记录并提交给评标委员会,请评标专家在评审时依据法律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问:我们公司在下面县里参加一个项目投标,评标结束后排名第一,结果也在当地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了。但是一个月后,招标代理又在交易中心网站上挂了个信息,说是根据当地监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取消了我们公司中标资格,但无论是当地监管部门还是招标代理都未告知我们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我们公司被取消了中标资格,然后第二名中了标。我就搞不懂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也不知道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了解事情的原因,怎么样去维权?
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有两种情形会导致你们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
第一种情形是,你们公司在参与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以下四种严重违法行为而被取消中标资格:一是与投标人或招标人串通投标;二是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三是以他人名义投标;四是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当然,无论是哪种情形,均需监管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作出认定,并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申辩、上诉的权利。
第二种情形是,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监管部门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评标委员会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改正后,评标结果发生变化,导致你们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当然,如果你们参与的是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因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所不同而处理方式会不一样。87号令规定,除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等四种情形外,任何人都不得在评标结果汇总后修改评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前面四种情况下外,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的,需要报当地财政部门依法查处,评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或者重新组织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