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新政:苏州发文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这类项目每年不少于20%!

近日,苏州市住建局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对本市提出要求:

1、各地每年应明确不少于20%的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的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

2、着力引导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3、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4、建设单位拟实施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的,应当在项目立项阶段提出申请,由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在立项时确定。

招投标新政:苏州发文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这类项目每年不少于20%!

各市、区住建局(委)、发展改革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市、区要结合建筑产业现代化、装配式建筑、BIM技术应用等要求,协同PPP模式的推广应用,着力引导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各地每年应明确不少于20%的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的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

二、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建设单位拟实施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的,应当在项目立项阶段提出申请,由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在立项时确定。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何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该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

三、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效率。参与工程总承包的各市场主体,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规范实施。

四、各市、区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本地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情况,要以政府投资项目为突破口,每年确定一批典型示范项目,积极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5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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