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事前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有什么风险?

  项目建设面临着诸多的风险,要想在其中规避风险、躲避套路是需要费一番工夫准备的。例如未事前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有风险,我们在这篇来看未事前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案例分析。

未事前约定<a href=

  案 情 介 绍

  某招标公司(具有工程招标代理乙级资格)与某电气公司建立口头形式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关系,由招标公司为电气公司的厂房及附属用房项目提供施工、监理服务招标代理。

  后招标公司按合同完成邀请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等事宜。

  电气公司也发放了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单位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但未向招标公司支付代理费用。

  招标公司起诉称,其依约定完成了招标代理工作,电气公司应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支付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费116450元及其利息。

  ❒法院认定:

  (一)招标公司与电气公司之间存有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由招标公司为电气公司提供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代理服务。该口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

  合同履行过程中,招标公司依据电气公司的委托履行了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开标、评标、定标等合同义务,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

  电气公司已与中标单位签订了施工及监理合同,其应及时足额向招标公司支付报酬。

  (二)因招标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对己方诉讼请求中的代理费数额予以佐证,双方亦未就费用是否协商确定达成一致,法院将依有关政府指导价格对报酬价款酌情予以确定。

  (三)招标公司提出电气公司应向其支付利息,因未提供证据对双方之间存有合法有效的付款期限约定予以证实,双方之间即属不定期债权债务,

  电气公司应在招标公司完成委托事务的合理期间内向招标公司支付报酬,即应在招标公司提交的中标通知书的发放日期后的两个月内向招标公司支付报酬,其在未支付时即应承担利息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电气公司给付招标公司报酬65178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偿付自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本金65178元的利息。

  案 情 分 析

  1.招标人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的招标代理合同。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是民事代理合同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可代理招标人编制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发售和澄清,接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协助签订中标合同等业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代理书面合同中具体、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等环节的职责、权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如果招标代理机构超过招标代理合同授权范围从事代理权以外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简称《民法总则》)规定,除非事后获得招标人认可,否则由此发生的法律后果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承担。

  2.招标代理合同应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所应当收取的费用、报酬。

  招标代理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招标人应当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约定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并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标准和支付办法。

  招标代理服务费原实行政府指导价,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确定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价,允许上下浮动20%。

  2015年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后,招标代理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要求招标代理服务合同双方依据委托服务的内容范围、质量、专业难度、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平等协商,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服务费用项目、费用计算办法与标准、收取方式与时间。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指导意见》,建议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双方可以参考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实际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市场供需和物价变化为定价基础,结合招标项目规模、工程等级、技术难易程度以及服务深度等确定代理服务费额度,使之客观合理地体现招标代理服务价值。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招标采购代理规范》(2016年版)也在12.4.1项中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以由招标人支付,也可由中标人支付,具体收取方式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的,收费金额(或收费的计算方法)、收取时间等需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示。”

  3.合同未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的,应根据《合同法》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合同条款应当包含价款或者报酬条款,招标代理服务费或者计算标准也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约定清楚。合同中没有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应当按照《合同法》中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来确定具体计算标准。

  根据《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该方法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本案发生时,招标代理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由于涉案双方未签订合同,应执行当时有效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计算标准。

  现在如果没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根据市场行情确定。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招标采购代理规范》(2016年版)给出了建议方案,

  即: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代理常规服务费、招标代理增值服务费和招标代理额外服务费三部分组成,招标代理常规服务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代理常规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招标代理增值服务费是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时约定的且属于招标代理常规业务之外的其他增值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如工程量清单、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

  招标代理额外服务费是指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签订之后,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的,且属于委托合同约定服务范围内容之外的其他额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该规范还规定了招标代理常规服务费计算规则,可以参考适用,根据不同项目实际来具体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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