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标800万大项目,罚款四万余元

浙江省发改委发布2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在“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西区理工农组团园林绿化施工”标段(中标项目金额8559845元)投标过程中的串标行为进行通报。

串标800万大项目,罚款四万余元

涉事企业:浙江**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夏*召、孔*飞

在项目投标过程中,与其他公司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完全一致,且投标文件存在多处异常一致。评标时,被评标委员会废标。调查中,未发现浙江**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取得违法所得。

处罚:对公司罚款人民币47079元;对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夏*召、孔*飞分别处罚款人民币2589元。

涉事企业:杭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冯*尔

在项目投标过程中,与其他公司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完全一致,且投标文件存在多处异常一致。评标时,被评标委员会废标。调查中,未发现杭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取得违法所得。

处罚:对公司罚款人民币47079元;对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冯*尔分别处罚款人民币2589元。

某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两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异常一致情形,但评标委员会不愿意出具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意见,请问招标人应当如何应对?

专家解析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应当被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没有依据事实出具评审意见,属于没有正确履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义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虽然无权直接否决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但是可以依据事实请求评标委员会纠正错误的评审结论;如果评标委员会拒绝纠正错误,招标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以纠正评标委员会的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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