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这类项目全流程由“机器”自动评标,不得抽取评标专家参与评标!

来源:海南省住建厅

近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评定分离”试点定标操作导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1、投标人均可直接在线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的招标项目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需要提供纸质资料的除外)。

2、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简易评估法。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最低资质等级均可承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设计、监理工程;

招标控制价小于1200万房屋建筑的施工;

招标控制价小于1000万的市政工程的施工;

招标控制价小于500万元的专业工程。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审因素由投标报价和企业诚信评价构成,投标报价权重为90-95%,企业诚信评价权重为5-10%。

(二)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市政桥梁等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市政工程;

应用BIM技术开展电子招投标的项目;

单体建筑面积≧30000 m2或建筑面积≧80000 m2装配式建筑;

招标控制价≧1亿元的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进行招标的项目。

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的项目,按照我省现行的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

(三)除上述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以外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简易评估法。

简易评估法的评审因素由投标报价构成和企业诚信评价,投标报价权重为70-80%,企业诚信评价权重为20-30%。

3、开标结束后,应通过“机器管招投标”系统自动对投标文件的IP地址、计价软件加密锁号、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等信息进行比对,发现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文件,系统应自动截留、保存,并将保存信息推送给行业监督部门。

4、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简易评估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机器管招投标”系统中设定评标程序,全流程由“机器”自动评标,替代评标专家评标工作,不得抽取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工作。

5、试点推行“评定分离”的定标方式,定标可以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等方式。

6、中标人应当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确定中标人后10日内按规定填报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拟派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并将填报信息提交给招标人。

7、中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报告行业监督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其企业诚信评价等级降低一个等级。

填报的关键岗位人员不符合招标项目配备标准的;

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填报的。

招标人发现中标人存在上述情形而未报告的,由行业监督部门按涉嫌与中标人串通投标处理。

附原文:

海南;这类项目全流程由“机器”自动评标,不得抽取评标专家参与评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评定分离”试点定标操作导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大数据管理局、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各评标专家:

为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创新适应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新型体制机制,构建“1+3”“机器管招投标”系统,试点推行“评定分离”,进一步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助力自贸港建设,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并结合我省招投标实际,我厅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附件1)和《“评定分离”试点定标操作导则》(附件2)。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和《“评定分离”试点定标操作导则》进行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组织人员认真研究,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于5月30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厅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附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

2.《“评定分离”试点定标操作导则》

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起草说明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叶睿晟,65335090,564241405@qq.com)

附件1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创新适应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新型体制机制,构建“1+3”“机器管招投标”系统,试点推行“评定分离”,进一步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助力自贸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含使用中央资金和省属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

使用非我省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不包含与利用土地资源合作项目),由招标人按照其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通过市场择优方式选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投标活动,并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也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代理合同支付代理服务费,不得恶意压低招标代理服务费,降低服务质量,不得以招标项目未完成工程审计而拒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代理权限内办理招标事宜,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招标人的违法违规要求和行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第五条 投标人应当将诚实守信作为企业发展的根本和行稳致远的保障,增强契约精神和守约观念,恪守商业道德,加强企业自律,不得存在出借资质、参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运用“机器管招投标”系统开展电子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均可直接在线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的招标项目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需要提供纸质资料的除外)。

第七条 计价软件开发单位应当根据《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标准》以及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计价软件应用程序完善投标报价的计价软件功能,做好技术支持服务,不得为串通投标等违法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向潜在投标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组价服务,不得提供清除软硬件信息功能,不得提供一键组价、一键调标功能。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简易评估法。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体做法见附件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最低资质等级均可承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设计、监理工程;

(二)招标控制价小于1200万房屋建筑的施工;

(三)招标控制价小于1000万的市政工程的施工;

(四)招标控制价小于500万元的专业工程。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审因素由投标报价和企业诚信评价构成,投标报价权重为90-95%,企业诚信评价权重为5-10%,具体做法见附件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一)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市政桥梁等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市政工程;

(二)应用BIM技术开展电子招投标的项目;

(三)单体建筑面积≧30000 m2或建筑面积≧80000 m2装配式建筑;

(四)招标控制价≧1亿元的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五)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进行招标的项目。

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的项目,按照我省现行的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除上述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以外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简易评估法。

简易评估法的评审因素由投标报价构成和企业诚信评价,投标报价权重为70-80%,企业诚信评价权重为20-30%,具体做法见附件中简易评估法。

第十二条  招标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根据需求进行合并招标。

(一)同一招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多个单独立项、类型相同、标准统一、地址相同或相连的同类工程,且合并后未达到提高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可合并成一个标段或者数个标段进行招标;

(二) 不同招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结构紧密相连的工程,合并后未达到提高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可合并成一个或者数个标段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划分标段招标的,评标办法应按照标段中最大规模标准来确定。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文件的递交、发布公告的媒体、联系方式。

(二)建筑市场企业诚信评价等级和排名;

(三)拟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

(四)招标工程量清单或设计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五)评标标准和办法;

(六)投标报价要求;

(七)投标有效期。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管理,应当按下列要求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造价电子文件:

(一)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电子文件仅限为XML格式;

(二)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应当记录软硬件所有信息;

(三)招标工程量清单的XML格式文件中所有元素不得包含定额子目信息。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具备招标项目需要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的;

(二)投标截止前处于被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参加投标资格的状态;

(三)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且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

(四)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投标资格的行为。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按照本措施的第十四条规定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具备自主经营管理能力,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使用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禁止与其他投标人共用办公设备,禁止使用虚拟机,禁止与他人共享投标文件内容。

(一)投标文件应统一规则全文加密,不得篡改软硬件信息;

(二)投标报价应由本单位在岗造价管理人员使用本单位实名的计价软件编制。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并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上加盖负责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公章以及负责审核的一级注册造价师执业印章;

(三)按照XML格式的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

(四)投标报价的应当记录投标人软硬件的所有信息,且不得删除招标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软硬件信息。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银行保函、电子保函、保险保证、担保保函等形式。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采用线上和线下(现场)相结合方式开标,投标人可通过线上参加开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投标人在线解密的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企业诚信评价等级、排名、投标报价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开标结束后,应通过“机器管招投标”系统自动对投标文件的IP地址、计价软件加密锁号、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等信息进行比对,发现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文件,系统应自动截留、保存,并将保存信息推送给行业监督部门。

第二十三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简易评估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机器管招投标”系统中设定评标程序,全流程由“机器”自动评标,替代评标专家评标工作,不得抽取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试点推行“评定分离”的定标方式,定标可以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等方式。

(一)试点在海口江东新区、三亚市崖州湾科技城推行“评定分离”的定标方式;

(二)鼓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评定分离”的定标方式。

第二十五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人应当提前制定定标工作规则和定标方案,并结合定标工作规则和招标项目实际,细化择优要素等内容。

择优要素包括投标企业的综合实力、工程业绩、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欠薪、建筑市场状况等。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应当坚持择优与竞价相结合,择优为主:

(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坚持先竞价后择优原则。

(二)采用简易评估法和综合评估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坚持择优为主并对择优因素应有所侧重方式定标。

第五章  履  约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确定中标人后10日内通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http://www.hnjst.gov.cn/)登录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规定填报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拟派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并将填报信息提交给招标人。拟派的关键岗位人员应按规定到岗履职、考勤。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当核对中标人提交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中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报告行业监督部门,由行业监督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其企业诚信评价等级降低一个等级。

(一)填报的关键岗位人员不符合招标项目配备标准的;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填报的。

招标人发现中标人存在上述情形而未报告的,由行业监督部门按涉嫌与中标人串通投标处理。

第三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措施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自2022年 月 日施行。

附件:评标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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