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2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1家公司在2020年12月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时使用虚假业绩。
决定撤销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警告、罚款3万元;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另1家公司在2021年6月申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使用虚假职称人员。
决定撤销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警告、罚款3万元;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其中两项证据值得注意:
证据三:编号为432022022447976的网上信访件,证明刘**实名举报你单位盗用其信息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承认高级工程师刘**非你单位实际受聘人员。
附原文:
湘建执罚决字〔202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X49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街道树木岭路16号双铁兴苑1号综合楼2301—*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
你单位涉嫌在2020年12月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时使用虚假业绩,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本机关于2022 年4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12月15日向我厅提交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021年1月21日,我厅公告2020年第18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结果(湘建许可〔2021〕15号),你单位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你单位在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过程中,提交的启翔型材2#仓库建设工程和盛世华城二期13#楼工程为虚假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证明你单位使用启翔型材2#仓库建设工程和盛世华城二期13#楼工程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
证据二:关于2020年第18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结果的公告(湘建许可〔2021〕15号),证明你单位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证据三:由吉林省四平市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函复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表,证明你单位使用的启翔型材2#仓库建设工程和盛世华城二期13#楼工程等两项业绩为虚假业绩;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认启翔型材2#仓库建设工程和盛世华城二期13#楼工程等两项业绩非你单位实际承建。
2022年4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2〕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2022年5月9日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放弃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权利的书面说明。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时未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警告、罚款3万元;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8495711011;开户行:长沙银行高信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26日
湘建执罚决字〔202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滴*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F510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潇湘南路一段368号中盈广场D座*号
法定代表人:颜某雄
你单位涉嫌在2021年6月申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使用虚假职称人员,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本机关于2022 年4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于2021年6月24日向我厅提交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申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2021年8月27日,我厅公告2021年第6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结果(湘建许可〔2021〕392号),你单位取得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你单位在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中,提交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名单中的高级工程师刘**非你单位实际受聘人员。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证明你单位将刘**列入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名单;
证据二:关于2021年第6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结果的公告(湘建许可〔2021〕392号),证明你单位取得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证据三:编号为432022022447976的网上信访件,证明刘**实名举报你单位盗用其信息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承认高级工程师刘**非你单位实际受聘人员。
2022年5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2〕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申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未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撤销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警告、罚款3万元;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8495711011;开户行:长沙银行高信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