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新政:陕西对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省委以案促改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评标工作效率,促进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共享共用,陕西发改委研究起草了《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提出,招标人(采购人)可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进行评标,或者行政监督部门认为需要远程异地评标的,可以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进行评标。隔夜评标项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招标人(采购人)应合理确定主场专家和客场专家数量,按相关规定抽取专家。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及时进行补抽。主场评标专家数量较少或者无相应专业评标专家的,可采用评标专家全部在客场评标的方式。

  在远程异地评标过程中,评标(评审)委员会需要进行讨论,或需要竞争主体作出澄清、说明的,应当使用专用音视频系统依照法定形式和相关规定进行交互。需要核对原件的,由主场评委负责核对,评标(评审)委员会确认结果。

招投标新政:陕西对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附《征求意见稿》原文: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统筹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资源,保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科学、规范、有序开展,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安全技术、视频语音实时交互技术等,在两个及其以上评标现场组建评标委员会完成项目评标的活动。

所需的评标评审专家应从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招标人(采购人)可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进行评标,或者行政监督部门认为需要远程异地评标的,可以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进行评标。

  隔夜评标项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

  第五条 远程异地评标场所分主场和客场,项目进场交易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为主场,项目进场交易所在地之外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为客场。

  主场和客场负责做好本地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制定和发布相关制度和标准。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本地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指导和推进工作。

  第七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的全程监督工作,并依法依规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不断健全远程异地评标内控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管理、保密管理和应急管理等制度,做好运行服务和电子系统保障工作。

  第九条 招标人(采购人)应合理确定主场专家和客场专家数量,按相关规定抽取专家。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及时进行补抽。

  主场评标专家数量较少或者无相应专业评标专家的,可采用评标专家全部在客场评标的方式。

  第十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应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监管系统,对远程异地评标实施全流程、全方位、全覆盖的在线监管。

  第十一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监管、谁处理”的原则进行。

  涉及主场和客场评标专家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主场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涉及主场和客场交易组织服务等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服务运行


  第十二条 主场和客场应当配备符合实施远程异地评标条件的场地、软硬件设施设备和网络环境,并及时共享远程异地评标场地、机位等信息。

  第十三条 主场受理远程异地评标申请后向客场发出邀请,经确认后方可实施。客场应当为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无偿提供服务,不得无故拒绝主场远程异地评标邀请。

  第十四条 主场和客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秩序维持、评标过程见证、评标评审专家行为记录,以及系统数据录入、维护和台账管理等工作。

  台账应当自动生成,包括项目单位、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项目信息和评标机位、评标时间及评标评审专家姓名、身份证号码、专家劳务费等信息。

  第十五条 主场和客场应当妥善保存远程异地评标音视频和电子、纸质资料,做到评标全过程留痕。评标结束后,客场应将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和音视频等资料及时移交主场,由主场统一保存,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标评审


  第十六条 主场和客场分别负责本地参与远程异地评标的评委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统一保管其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及物品。

  第十七条 在远程异地评标过程中,评标(评审)委员会需要进行讨论,或需要竞争主体作出澄清、说明的,应当使用专用音视频系统依照法定形式和相关规定进行交互。需要核对原件的,由主场评委负责核对,评标(评审)委员会确认结果。

  第十八条 评委应当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相关评审表、评标(评审)报告等文件,接到评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下达结束指令后方可离场。

  第十九条 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由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及时支付,发放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评委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用餐、交通等其他费用,由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据实结算。

  第二十条 主客场对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及其他费用支付等事宜应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中,主场或者客场因故无法正常评标时,应当及时沟通,由主场报告行政监督部门。故障在短时间内可解除的,待故障解除后启动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由项目单位确定是否进行评标。

  项目单位和客场应当配合主场做好交易资料的封存、保密等工作,待故障解除后重新启动评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因异议或者投诉,需要评标(评审)委员会远程异地复评(议)的,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跨省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跨省远程异地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监管、谁认定”的原则进行。涉及客场评标专家、交易组织服务等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省外为主场的,由主场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事实认定,客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牵头部门会同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主场行政监督部门;省外为客场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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