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一则《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家公司在申报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分立重新核定事项时提交的函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住建厅决定撤销其单位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原文如下: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杭州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1年5月18日申报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分立重新核定事项时提交的《关于中安盛川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资质跨省分立的函》(辽住建审迁〔2020〕117号)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2021年12月22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2021年12月23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资质证书号:D233326995)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1-85213232。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