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大变!《政府采购法》修改!关系到你的投标方向!

近日,《政府采购法》面向社会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出来了。此版本与2020年12月公布的版本相比,改动之大超乎想象,又一次震撼了招投标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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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大家整理总结了五大要点内容,值得重点关注一波,记得先点赞收藏。

一、采购主体范围扩大

也就是说,采购主体新增了“其它采购实体”,范围扩大到公益性央企,以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才能政采,现在新增了央企采购。

这就意味着从事公用事业、运营公共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网络的铁路、能源、通信等公益事业央企也被纳入了政府采购范围。

二、投标人的参与门槛降低

这意味着什么?有哪些影响?

《意见稿》不再要求每一个联合体成员都满足资格条件、资质要求,只需联合体满足采购项目的全部要求即可,这给了大量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

还降低了投标人的参与门槛,删除了对供应商的一些模棱两可不好量化的要求,比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等,只要有纳税、社保,没有不良记录的就可以参与政采项目。

三、提高采购人的权限

意见稿中提出,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采购人代表构成、等标期可以缩短到10天。稿中也表示,低于三家也可开标,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解决采购实践中同一项目屡次采购始终只有两家供应商、项目无法进行的困局。

四、推动全国统一市场,简化流程

总的来说就是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不用一个省办一个CA,接下来都可以通用,没那么麻烦了。

五、丰富评审方式和采购方式

本来评审方式就两个,最低价和综合评分,现在新增了一个最优质量法,一样的价格比质量。

最优质量法是一个新的评分法和这使得采购不仅只评价采购成本,还考虑使用成本。

而创新采购则是发挥政府采购市场的导向作用,推动创新产品研发和应用,鼓励企业来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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