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服务约定“需成立三年以上且无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歧视?
答: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中约定“企业需成立三年以上”,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十七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五条的规定,属于变相设置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