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中第一百一十条?

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一百一十条“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1、企业采购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机电产品(国外设备),超过200万元,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以执行本办法;

2、企业采购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机电产品(国外设备),虽然超过200万元,但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采用招标方式,按照本办法执行,如果不采用招标方式则不用。

那么,上述两种理解哪种正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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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理解,第2种理解原则上是对的,但不够准确,可修正为:企业采购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机电产品,虽然超过200万元,但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采用国际招标方式,按照本办法执行;如果不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则不用。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仅调整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如果招标人确定采购标的物为关境内产品,不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则不受该令调整。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既调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也调整自愿进行招标的非工程建设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即属于自愿进行招标的情形,仍然属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调整范围。应当说明的是,自愿招标与强制招标适用的具体规范和流程不尽相同,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法条中有具体体现,招标人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区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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