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记录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与招标业主存在合作委托关系的代理人,需要对工程项目建设全权负起责任来。为了提高监督约束,上海市有着《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记录办法》规定,我们来看看这个记录办法中有哪些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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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如下: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记录办法》

  (2019版)的通知

  沪建招〔2019〕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记录办法》(2019版)予以发布,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电话:54614788-3079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9年5月9日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记录办法》(2019版)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记录办法

  (2019版)

  为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专业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独立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专业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活动是指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关的活动。

  二、本行为记录由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评标专家、招标人和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活动的行为和工作质量进行记录和评价。

  三、招标代理行为记录包括个人行为记录和单位行为记录。

  (一)个人行为记录是对专业从业人员在每个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

  个人行为记录总分100分,由监管记录(90分,含评标专家评价)、招标人评价(5分)、投标人评价(5分)组成。其中,监管记录包括暂停招标、招标文件质量、开评标情况、专家抽取和书面报告等记录要素;招标人和投标人评价包括工作质量和公正性等评价要素。

  (二)单位行为记录是各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

  单位行为记录总分20分,包括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诚信行为和不规范行为等记录要素。

  (三)招标代理行为记录均采用扣分制,未进行记录或者评价的以满分计入总分。

  四、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专业从业人员行为记录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个记分周期的起始时间为上一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记录结果可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示。

  五、专业从业人员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参加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举办的专题培训班学习,在学习考核合格前,不得承接新的招标代理业务。学习考核合格后,扣分方可清零。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专业从业人员所代理项目单个标段的个人行为记录扣分超过20分(含)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专业从业人员所代理项目所有标段的个人行为记录累计扣分超过50分(含)的;

  (三)在一个记分周期末,专业从业人员所代理项目所有标段(标段数≥2)的个人行为记录平均扣分超过10分(含)的。

  在同一记分周期内,专业从业人员如再次发生上述(一)(二)情况的,除上述处理外,考试成绩还须达80分(含)以上,个人行为记录扣分方可清零。

  六、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凡存在被曝光或者被约谈情形的,将被列入年度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必查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个人行为记录得分排名居后的、或者单位行为记录累计扣分20分以上的、或者按第五条规定应参加专题培训班的人次达3人(含)以上的,可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增加对其单位承接项目的检查和评估次数。

  七、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未出现第五条(一)(二)(三)情形及第六条情形的,个人行为记录和单位行为记录分值均清零。

  八、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记录办法》(沪建招〔2017〕2号)同时废止。

  九、本办法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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