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业绩要求和人员加分要求合理吗?

在政府采购中,设置业绩要求,比如要求供应商具有完成审计机关委托的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业绩,每具有一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6分。设置人员加分要求。以上要求是否合理?

设置业绩要求和人员加分要求合理吗?

您提到的问题应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若采购项目与审计机关委托的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业绩有关,采购人可以将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但分值不宜过高,同时要注意特定金额的业绩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若审计机关委托的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业绩与项目实施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从人员加分要求来看,似与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业绩无关,采购人的这一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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